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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艾大军、王菊玉与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大军,王菊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39号申请执行人:艾大军,男,1969年8月1日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申请执行人:王菊玉,女,1971年8月5日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申被执行人: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关于艾大军、王菊玉与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艾大军、王菊玉的申请,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负有巨额债务,业务处于停业状态,其财产因其他案件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607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治位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