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赵家德申请执行武汉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高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家德,武汉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高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7号申请执行人:赵家德,男,汉族,1960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武汉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义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高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邱长春,总经理。本院受理赵家德申请执行武汉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高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大民二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赵家德未受偿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引审判员 李 杨审判员 瞿泽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杨 建书记员 杨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