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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蒋朝勇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朝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53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朝勇,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朝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志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朝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同年6月30日期间秦波涛(另处理)组织被告人蒋朝勇与黄兴龙、林先洪、刘中宇、袁小刚、余昆发、颜学书、母先彬、张碧富、XX、任永均、李强、“光头汉”、杨显志(均另处理)等人在本区化龙镇复苏村七沙街47号对面屋棚开设赌场,由秦波涛负责赌场的运作及发牌抽水,由黄某负责记账并放贷,由任某与李某2负责招揽客,由被告人蒋朝勇及林某、刘某2、袁某、余某、颜某、母先彬、杨某负责把风,聚集参赌人员用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等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6月30日17时许,公安人员将上述赌场查获,现场抓获黄某、林某、刘某2、袁某、余某、颜某、母先彬、任某、李某2,以及参赌人员麦某、陈某、何某、王某1、熊某、李某1、谭某、韦某、安某、刘某1。公安人员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91385元,以及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西瓜刀一把等物。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蒋朝勇在重庆市大足区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朝勇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蒋朝勇的供述,证人麦某、何某、王某1、陈某、熊某、李某1、谭某、韦某、安某、刘某1的证言,同案人秦波涛、黄某、林某、刘某2、袁某、李某2、余某、颜某、母先彬、刘某3、张某、杨某、任某的供述材料,辨认笔录,其他同案犯证据材料,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朝勇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朝勇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蒋朝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朝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朝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朝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17日起执行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