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敬、福建天守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敬,福建天守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488号申请执行人林敬,男,1954年8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福建天守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丁家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敬与被执行人福建天守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2014)汀民初字第2649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的判决是:福建天守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修复长汀县汀州镇宝珠路1号宝珠世纪花园10幢4单元13B套房西则、南则外墙及屋面渗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执行行为。本院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五万元。本院已多次到该公司所在地,但都找不到该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职工,已告知申请人先做渗水修补工程预算,可将扣划的五万元预支作为修复房屋的费用。现申请人暂未提交有关修补方案,申请人的申请暂时不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提交有关修补方案经本院审核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邹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