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13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吕华禄与徐喜、徐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华禄,徐喜,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吕华禄,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徐喜,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五龙村。被执行人:徐辉,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申请执行人吕华禄与被执行人徐喜、徐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喜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吕华禄243606元,被执行人徐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执行中,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那 丽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