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4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12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128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91年5月23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福源小区B区3号楼1802室。被告:白某,男,汉族,26岁,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城建稽查大队正式职工。原告杨某诉被告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郭永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