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崔俊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崔俊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264号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建设路与工业西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义帅,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宗德民,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系公司员工。被告崔俊波,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俊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学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