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志良与田友、天津市汉沽第四方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良,田友,天津市汉沽第四方物流(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652号原告:孙志良,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田友,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天津市汉沽第四方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道文化街易居底商7号。法定代表人:孟皞,经理。孙志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工资1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曾于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跟随被告田友在被告天津汉沽第四方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做劳务,被告共计欠付原告工资120000元。2015年8月15日被告田友为原告出具书面材料许诺近期内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天津市汉沽第四方物流(天津)有限公司的住址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址无此单位,无联系方式。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志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