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肖秀玲与张志祥、张业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秀玲,张志祥,张业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048号原告:肖秀玲,女,1977年5月17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张志祥,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张业红,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原告肖秀玲与被告张志祥、张业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肖秀玲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秀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秀玲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财产保全费1520.00元,共计3670.00元,由原告肖秀玲负担。审 判 员 黄衍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吕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