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肖秀玲与张志祥、张业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秀玲,张志祥,张业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048号原告:肖秀玲,女,1977年5月17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张志祥,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张业红,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原告肖秀玲与被告张志祥、张业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肖秀玲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秀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秀玲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财产保全费1520.00元,共计3670.00元,由原告肖秀玲负担。审 判 员  黄衍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吕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