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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国某与韩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国某,韩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国某,住吉林省松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戎丽娥,住前郭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某。再审申请人李国某与被申请人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吉07民终16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李国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国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在没有查清事实基础上枉下结论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二审法院错误的判决,改判被申诉人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韩某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依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改判是正确的。申请人李国某申诉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其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国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长波审判员  牟凤桐审判员  任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小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