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国某与韩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国某,韩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国某,住吉林省松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戎丽娥,住前郭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某。再审申请人李国某与被申请人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吉07民终16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李国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国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在没有查清事实基础上枉下结论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二审法院错误的判决,改判被申诉人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韩某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依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改判是正确的。申请人李国某申诉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其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国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长波审判员 牟凤桐审判员 任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小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