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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张庆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古塔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张庆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徐向明,该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张庆和,男,1959年1月2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张庆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庆和在XX银行XX支行的工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现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已冻结款项,故应解除对上述存款账户的冻结,将冻结款项扣划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庆和银行存款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张庆和银行存款扣划至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春海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