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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东与张掖市甘州区甘浚镇光明村委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张掖市甘州区甘浚镇光明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3694号原告:王东,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本区沙井镇西二村二社。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娟,甘肃焉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甘州区甘浚镇光明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周学礼,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甘浚镇。原告王东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甘浚镇光明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缴、免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一款、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玉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