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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5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钱庆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庆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425刑初2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庆争,男,1997年9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8日被易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易门县人民检察院以易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庆争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易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璐、代理检察员王鹏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庆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易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钱庆争去到易门县龙泉街道方屯中学旁申易物流公司门口,将李某一辆价值4609元的黑色行星牌二轮摩托盗走。2017年1月19日13时许,民警在易门县龙泉街道新城路娟娟副食店门前将被告人钱庆争抓获。破案后,摩托车已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钱庆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钱庆争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摩托车购买凭证(收据)、证人段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钱庆争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附照片)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钱庆争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庆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钱庆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盗财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钱庆争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以对其判处拘役刑后宣告缓刑。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庆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江红人民陪审员  马成忠人民陪审员  王开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