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樊某1与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1,展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42号原告:樊某1,女,200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法定代理人:樊某2,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系原告的母亲。被告:展某,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樊某1诉被告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樊某1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樊某1负担。审判员 崔 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张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