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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朱时章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时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朱时章,男,1944年11月26日,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911302007954829890,住唐山市唐山路北区建设北路,法定代表人:李士军。申请执行人朱时章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现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4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