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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执监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蔡移云与郭拥军离婚纠纷执行监督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移云,郭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执监10号申请执行人蔡移云,女。被执行人郭拥军,男。申请执行人蔡移云与被执行人郭拥军离婚纠纷一案,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冷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蔡移云于2016年4月28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至今未予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冷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由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辉代理审判员  曾宪华代理审判员  董亚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世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