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佟佰军诉王俊良、王俊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佟佰军,王俊良,王俊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财保40号申请人:佟佰军,住所地舒兰市。被申请人:王俊良,住通化市。被申请人:王俊宝,住通化市。申请人佟佰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俊良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通化市新华大街丽景人家27号楼房产产籍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王俊宝名下的坐落于桓仁满族自治县五里甸子镇大镜沟村林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佟佰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8月至9月间,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购买人参,合计货款,被申请人王俊良、王俊宝已还款,尚有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俊良名下的坐落于通化市新华大街丽景人家27号楼房产产籍,期限36个月。查封被申请人王俊宝名下的坐落于桓仁满族自治县五里甸子镇大镜沟村林地使用权,期限36个月。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王俊宝、王俊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元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