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霍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2077号原告赵某,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霍某,男,32岁。原告赵某与被告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根据原告赵某提交的被告霍某的身份信息无法核实被告霍某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故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赵某可在确定被告霍某的准确身份信息后,另行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寻朝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商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