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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建平与许天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平,许天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1507号原告周建平,男,汉族,195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南阳市高新区。被告许天奇,男,约40岁,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周建平诉被告许天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住址或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原告周建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