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明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2执50号被拘留人:叶明祥,男,1995年3月20日出生,住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思会与被执行人叶明祥(2017)浙1022执5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明祥拒不履行(2016)浙1022民初3251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叶明祥拘留15日(2017年04月25日至2017年0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