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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明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2执50号被拘留人:叶明祥,男,1995年3月20日出生,住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思会与被执行人叶明祥(2017)浙1022执5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明祥拒不履行(2016)浙1022民初3251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叶明祥拘留15日(2017年04月25日至2017年0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