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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陈永和,张桂兰,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80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住武城县振华东街。被执行人: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武城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永和,男性,1954年7月13日出生,住山东;被执行人:张桂兰,女性,1956年8月15日出生,住山东;被执行人: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德州东方红路。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与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陈永和、张桂兰、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