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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许爱红、张志等与左效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爱红,张志,张会,张经城,荆翠玉,左效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518号原告:许爱红,女,1966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原告:张志,男,199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原告:张会,女,1989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原告:张经城,男,1940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原告:荆翠玉,女,1938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左效斌,男,1973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号。原告许爱红、张志、张会、张经城、荆翠玉与被告左效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4日立案。原告许爱红、张志、张会、张经城、荆翠玉于2017年0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爱红、张志、张会、张经城、荆翠玉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爱红、张志、张会、张经城、荆翠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原告许爱红、张志、张会、张经城、荆翠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振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