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大伟、杨惠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大伟,杨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大伟委托代理人任广清,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惠忠申请执行人任大伟与被执行人杨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522民初214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杨惠忠支付任大伟借款本息15万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故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案终结后,若执行条件成就,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厚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