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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揭西营销服务部、林洁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揭西营销服务部,林洁纯,何诰峰,何旭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民终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揭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河婆街道温泉大道***栋*****号首**层。负责人:李泽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翀,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彬,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洁纯,女,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旭,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何诰峰,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原审被告:何旭文,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揭西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洁纯、原审被告何诰峰、何旭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东区人民法院(2016)粤5203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对林洁纯的玉手镯损失重新进行司法鉴定;2.对林洁纯的实际户籍性质进行调查取证;3.对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4.由林洁纯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林洁纯主张其因交通事故受损的玉手镯价值高达200000元,平安保险公司不予认可,该手镯经平安保险公司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评估价仅为48000元。因双方对该手镯价值的鉴定评估争议巨大,为此平安保险公司申请对该玉手镯的损失重新鉴定。另外,林洁纯诉请其自身损失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但其户口信息中职业一栏明确载明为“农民”,结合其真实住址所在地为“村”,平安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确认林洁纯的户籍性质根本就是农业户籍。由于林洁纯的户籍性质所涉及的一整套材料为公安机关档案部门保存且涉及个人身份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平安保险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对林洁纯的实际户籍性质进行调查取证。林洁纯辩称,一、一审判决不予准许平安保险公司对林洁纯的玉手镯价格重新进行鉴定并采纳深圳国艺珠宝艺术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林洁纯的玉手镯损失价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平安保险公司仅以双方鉴定评估争议巨大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毫无依据。平安保险公司对林洁纯的玉手镯损失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推翻深圳国艺珠宝艺术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而仅以双方鉴定评估争议巨大为由,依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其申请重新鉴定的理据不足,依法应不予准许。同时,平安保险公司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玉手镯价格评估结论的鉴定标的,并无法确定是林洁纯整个还是只是手镯的一段断镯,评估结论未说明是在完好无损状态下的价格还是断裂后的价格,也未明确评估价格是整个玉手镯的价格还是其中一段的价格,因此该评估报告依据严重不足,说理严重不充分,依法应不予采纳。二、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相关赔偿标准计算林洁纯应得的赔偿款项依据充分,应当予以维持。林洁纯属于揭阳蓝城区磐东街道乔南社区居民,也一直居住在该社区,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揭府〔2014〕11号)的规定,林洁纯属于城镇居民户口。因此,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林洁纯应得的赔偿款项依据充分,应当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何诰峰述称,对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没有意见。何旭文未作陈述。林洁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平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林洁纯209830.45元;2.何诰峰、何旭文在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部分按责任50%与平安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平安保险公司、何诰峰、何旭文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3日14时30分,何诰峰驾驶粤V×××××号小型轿车自东南往西北行驶至揭阳××××东电器市场内“××电器”路口时,与自西南往东北行驶的林洁纯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洁纯受伤、林洁纯左手佩戴的玉手镯损坏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二大队认定林洁纯、何诰峰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林洁纯受伤后被送往揭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林洁纯的伤情为:1.左尺桡骨远端骨折;2.双下肺挫伤;3.左侧第3肋骨、右侧第2-3肋骨骨折;4.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2016年5月2日,林洁纯出院,用去医疗费18217.72元,其中平安保险公司支付1万元,何诰峰支付8000元。何诰峰另为林洁纯支付7500元。同年9月1日,林洁纯诉至一审法院并申请对其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接受一审法院的委托,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正理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353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构成十级伤残。2.无需后续治疗费;康复费3500元。3.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建议护理期内,住院期间29天配护理人员2名/天;之后31天配护理人员1名/天;营养期内,增加营养费1800元)。林洁纯支付鉴定费2700元。林洁纯户别为家庭户口。林洁纯的被扶养人有:母亲王彩霞(1936年8月12日出生),需扶养5年,林洁纯的扶养份额为1/5。深圳国艺珠宝艺术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林洁纯的委托,于2016年6月24日评定林洁纯受损的玉手镯在假设其没有断裂、处于完好无损状态下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4月3日的国内市场批发价值为20万元,林洁纯支付评估服务费2000元。林洁纯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损失总额为690元。2016年11月15日,平安保险公司以双方鉴定评估争议巨大,申请对林洁纯的玉手镯损失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经审查,平安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予准许。另查明,粤V×××××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系何旭文,平安保险公司为该车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一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林洁纯、何诰峰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均没有异议,予以确认。平安保险公司作为粤V×××××号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承保人,何诰峰作为侵权人,对于林洁纯的损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林洁纯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和何诰峰连带按责任赔偿。林洁纯请求何旭文连带赔偿,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赔偿解释》)和《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予以确定。一、医疗费,根据《人损赔偿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凭据确认为18217.72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29天=2900元。三、康复费、营养费,参照鉴定机构分别确定为3500元、1800元。四、护理费,根据《人损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照鉴定机构的意见,以护理期限60天,住院期间29天配护理人员2名/天,之后31天配护理人员1名/天,对于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林洁纯住院期间可按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5017元计,出院后可按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7.2元/年计,为75017元/年÷365×29天×2+34757.2元/年÷365×31天×1=14872.49元。五、误工费,林洁纯为城镇居民,根据《人损赔偿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共190天,并按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7.2元/年计算为18092.79元,林洁纯请求18091.8元,予以照准。六、残疾赔偿金,林洁纯为城镇居民,根据《人损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34757.2元/年×20年×10%=69514.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5673.1元/年×5年×10%÷5=2567.31元,共72081.71元。七、伤残鉴定费是林洁纯因伤致残支付鉴定部门的必需费用,属于林洁纯的损失,平安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凭据确定为2700元。八、交通费,林洁纯未提供相应凭据,不予支持。九、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一审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为3000元。十、财产损失费,参照深圳国艺珠宝艺术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揭阳创大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确定为200690元。十一、财产损失评估鉴定费,凭据确定为2000元。综上,林洁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医疗费18217.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1800元、康复费3500元、残疾赔偿金72081.71元、鉴定费2700元、护理费14872.49元、误工费1809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财产损失200690、财产损失评估鉴定费2000元,合计339853.72元。林洁纯的医疗费损失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22917.72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2917.72元;林洁纯伤残损失是康复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14246元,超出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4246元;林洁纯财产损失是202690元,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690元。林洁纯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是122000元,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是217853.72元,由何诰峰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108926.86元,该款没有超出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平安保险公司应予赔偿,抵除平安保险公司和何诰峰已支付的25500元,平安保险公司尚应赔偿83426.86元,何诰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何诰峰已支付的赔偿款可依法向平安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关于诉讼费的负担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当事人在案件中胜、败诉的具体情况决定的,平安保险公司认为其无须承担诉讼费用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林洁纯请求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揭西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林洁纯122000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揭西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林洁纯83426.86元,何诰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林洁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24元,由林洁纯负担33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揭西营销服务部负担2191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围绕当事人上诉争议的问题进行审理。关于林洁纯的玉手镯损失是否需要重新鉴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深圳国艺珠宝艺术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评估人员均具有合法的资产评估资质,其所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内容详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能够客观反映林洁纯玉手镯的受损价值,故一审法院采信该评估公司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认定林洁纯的玉手镯损失费用为20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平安保险公司虽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其提交的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报告书内容说理不充分,且也未明确所评估的林洁纯玉手镯是完好无损状态下的价值还是受损后的价值,该证据不足以反驳深圳国艺珠宝艺术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故平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对林洁纯的玉手镯损失重新进行鉴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关于平安保险公司申请调查取证应否准许的问题。因揭东区蓝城磐东办事处辖区内的的农业户籍人口已于2014年2月1日起统一划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林洁纯所主张的相关损失项目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故平安保险公司上诉申请对林洁纯的户籍性质进行调查取证,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4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揭西营销服务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方文双代理审判员  吴海燕代理审判员  刘俊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