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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申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陕西凯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焦雄斌、殷汉西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焦雄斌,陕西凯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殷汉西,宋锐,王胜利,解富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焦雄斌,男,1963年1月3日生,汉族,住西安。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肖肖,陕西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陕西凯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皇家园林4号楼1单元801室。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殷汉西,男,195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艺,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宋锐,男,196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艺,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胜利,男,195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艺,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解富民,男,195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艺,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焦雄斌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凯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殷汉西、宋锐、解富民、王胜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焦雄斌申请再审称,2013年2月,再审申请人焦雄斌与被申请人殷汉西、宋锐、王胜利、解富民共同筹建民办非企业单位阿房宫书画院,为此焦雄斌与殷汉西、宋锐、王胜利、解富民多次开会协商书画院成立事宜。再审申请人负责该书画院开办具体事宜并出资3万元,因宋锐有这方面的关系,故由其办理该书画院的登记事宜,所有的登记材料均由宋锐保管,宋锐于2013年7月底向西安广电中心社会文化处提交材料,后因故该书画院未成立。2013年12月,宋锐在未经其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全部申请材料撤回,除了当时社会文化处经办人王晖的工作汇报,西安广电中心社会文化处没有留申办材料。根据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因故未成立,成立期间的债务均应由合伙人承担,即书画院所有举办者应承担涉案的工程款。一审时,再审申请人焦雄斌申请法院向西安广电中心社会文化处工作人员王晖及宋锐调查取证,一审法院未予调取。焦雄斌现提交署名王晖的说明材料1份、房屋装修照片复印件13份作为新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陕西凯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应由一审五被告共同承担工程款。殷汉西、宋锐、王胜利、解富民提交意见称,(一)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是合伙纠纷,装饰装修合同是焦雄斌与陕西凯佳装饰公司所签订的,工程款也是焦雄斌签字确认的,原审法院判决由焦雄斌承担责任,并无不当。(二)殷汉西、宋锐、王胜利、解富民与焦雄斌之间既不存在合伙的事实,也不存在授权委托的行为,焦雄斌无证据证明其与殷汉西、宋锐、王胜利、解富民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三)宋锐从来没有向任何部门提交过关于成立“阿房宫书画院”的相关材料,宋锐手中也从来没有这些材料,焦雄斌所言与事实严重不符。(四)焦雄斌申请再审提交的王晖证明材料、照片不符合证据形式及法律要件,不是新的证据。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焦雄斌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焦雄斌提交的署名为王晖的说明材料真实性无法确定,房屋装修照片所反映的内容与一审五被告是否具有合伙关系缺乏关联性,故焦雄斌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于本案不构成新的证据。(二)焦雄斌与陕西凯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判决依据该《施工合同》认定双方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成立,判令焦雄斌向陕西凯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不存在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三)经审查,一审中焦雄斌未向人民法院依法递交请求调查收集证据的书面申请,不存在“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情形。综上,焦雄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焦雄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玲代理审判员 唐 辉代理审判员 侯林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