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泉州洛江百佳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与泉州博客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洛江百佳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泉州博客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996号原告:泉州洛江百佳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鹏山园区。法定代表人:徐钦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聪颖,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博客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曾林社区曾林北路西段61号。法定代表人:罗哲。原告泉州洛江百佳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博客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泉州洛江百佳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其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洛江百佳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泉州洛江百佳箱包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德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琤琤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