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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XX与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514号申请人:XX被执行人: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XX申请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吉082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82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万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