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少青与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青,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02行初8号原告张少青。被告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襄阳市房管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7号。法定代表人赵新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彭刚伟,襄阳市房管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戚晓军,襄阳市房管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张少青诉被告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履行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少青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少青承担。审 判 长 韩 冬人民陪审员 檀小寅人民陪审员 董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