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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志军与被申请人段建平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治军,段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7财保6号申请人:薛治军,男,生于1965年7月16日。被申请人:段建平,男,生于1967年3月20日。申请人薛治军因与段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段建平所有的,位于陇县城关镇新二村的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薛治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保全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段建平所有的位于陇县城关镇新二村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查封期间段建平可以使用该房屋,但不得变卖或非法处置。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菁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