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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与杜月珍、徐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杜月珍,徐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2民初23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剑华,该行行长。被告杜月珍。被告徐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以下简称“饶东支行”)诉被告杜月珍、徐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杜月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2013年5月26日《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个人申请表》中的主卡申请人签名栏内及持卡人签订处的两处“杜月珍”签名及指印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分别于2017年2月12日、2017年2月13日作出赣求司[2016]文鉴字第1229号《文件鉴定意见书》及赣求司[2016]痕鉴字第1205号《指印鉴定意见书》,经鉴定,检材中的签名与指印非杜月珍本人所签、所按,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故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99元,全额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鉴定费9,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伟东审 判 员 章 凯审 判 员 郑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温知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