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淑珍与刘志兴、何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珍,刘志兴,何凤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655号原告:王淑珍,女,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刘志兴,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沧州市盐山县孟店乡孙金村人。被告:何凤杰,女,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沧州市盐山县孟店乡孙金村人。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淑珍与被告刘志兴、何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陈琳琳审判员 王丽妍审判员 李 娜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