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文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文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7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文龙,男,汉族,1952年3月20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杨文龙诉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4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文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杨文龙与盐阜公司的诉争,并不属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盐阜公司多收的建房款一直未给予处理,是一种强制、掠夺职工经济利益的行为。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杨文龙一审诉状及起诉材料,本案系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和房改所引发的民事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38号)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杨文龙本案起诉,依法不予受理。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杨文龙再审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文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晓燕审 判 员 许勇敢代理审判员 朱慧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明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