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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加那提·阿合买提与新疆安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加那提·阿合买提,新疆安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333号原告:加那提·阿合买提,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哈萨克族,个体(小型工程),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州塔勒哈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军,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安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木乃县186团友好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郭炳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颉,巴里巴盖老吉木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文,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货场主任,住吉木乃县186团经一南路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加那提·阿合买提诉被告新疆安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加那提·阿合买提与被告新疆安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就返还豪沃(HOWO)牌(车牌号为×××)白色货车一事自行和解,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加那提·阿合买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原告加那提·阿合买提负担。审 判 长 李   建   春审 判 员 比巴提玛·朱马哈力人民陪审员 蒋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兰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