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古友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任风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古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任风东,安徽省定远县宝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338号原告:王古友,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胡中玉,桐城市双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B幢3层。被告:任风东,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安徽省定远县宝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东顺村景天东城商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西门子路号。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18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古友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任风东、安徽省定远县宝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古友以其受伤医疗尚未终结、无法进行伤残鉴定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古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古友负担。审 判 长 朱翠英审 判 员 吴米芳人民陪审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卫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