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5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麦文婷与广州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文婷,广州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5430号申请执行人:麦文婷,女,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州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南航大道10号1栋,组织机构代码75559730-0。法定代表人:黄启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麦文婷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为申请执行人麦文婷办妥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南航大道东骏豪阳光花园7栋12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0114执54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17年4月24日,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退回称,未见涉案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南航大道东骏豪阳光花园7栋的房产确权登记信息,无法直接办理增量房转移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因涉案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南航大道东骏豪阳光花园7栋的房产无确权登记信息,无法直接办理增量房转移登记,本案暂不具备办证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54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