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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金伟塑胶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金伟塑胶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民催5号申请人:宁波市江东金伟塑胶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30145586T),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北路368号。法定代表人:童金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波市江东金伟塑胶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4468084、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26日、到期日为2017年3月26日、票面金额9163.46元、出票人为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双林模具有限公司,经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为宁波市江东金伟塑胶包装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宁海支行的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江东金伟塑胶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江东金伟塑胶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阮海波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代理审判员  李 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