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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志毛与被执行人汪存武、南京汇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罗德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毛,汪存武,南京汇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罗德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3269号申请人朱志毛,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汪存武,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南京汇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印务包装产业园建设路3号。被执行人罗德武,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申请人朱志毛与被执行人汪存武、南京汇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罗德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25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3269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