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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王国合与被申请人建平县恒亿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合,建平县恒亿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485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合,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红山街道人民路平房*******号。被执行人:建平县恒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沙海镇沙海村。法定代表人:刘永军,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国合与被执行人建平县恒亿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年3月25日作出的建劳人仲裁字[2016]54号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4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