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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邹勇、魏晓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勇,魏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918号申请执行人邹勇,男,1985年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代理人谢立乐,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晓斌,男,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28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邹勇与被执行人魏晓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现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福建省长汀县华英汽本配件开发公司的房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75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19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德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