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付菊英、黄州区人民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菊英,黄州区人民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民特14号申请人:付菊英,女,53岁,汉族,住址:黄州区。申请人:黄州区人民医院,地址:黄州区中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曾晓勇,黄州区人民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欢,黄州区人民医院医务科科员。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付菊花、黄州区人民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付菊英与申请人黄州区人民医院因医疗纠纷,于2017年4月14日经黄冈市黄州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在协议签字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黄州区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付菊花人民币6000元。另外,患者住院医疗费4348.76元由黄州区人民医院承担。同时,患方要积极配合医院办理住院期间医疗费结账手续。2、本协议签字后生效,付菊英与黄州区人民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放弃基于该医疗纠纷引起的诉讼权利,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任何言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付菊花与申请人黄州区人民医院于2017年4月14日经黄冈市黄州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