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行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盐城市金璧置业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金璧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03行初136号原告盐城市金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渎南路79号。法定代表人陈林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区小新河路与机场交叉口东南。法定代表人仇道玉,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金璧置业有限公司诉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案过程中,原告盐城市金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金璧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市金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金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郝 月审 判 员 温永刚代理审判员 袁文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贾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