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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7101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与雷长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雷长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7101民初4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50号。主要负责人:闵思成,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昊,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长花,女,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C-13号地块博泰江滨小区3栋1单元201室。主要负责人:梁新华,该分公司经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与被告雷长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计551.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卫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兵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