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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7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7391上海尼克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苏州推客联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尼克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苏州推客联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391号原告:上海尼克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9幢52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531861106。法定代表人:张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长和,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推客联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长江南路666号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23942967D。法定代表人:胡海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尼克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推客联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尼克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