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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琴与廖顺才、王清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琴,廖顺才,王清炳,吕忠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540号原告:许琴,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行唐县。被告:廖顺才,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告:王清炳,男,1967年2月2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吕忠田,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原告许琴与被告廖顺才、王清炳、吕忠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经委托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送达三被告关于应诉和开庭的法律文书,经该院查找,不能找到被告廖顺才、王清炳、吕忠田本人亦不知其下落,本院遂于2017年4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的通知。原告许琴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琴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元,已经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许琴负担。审 判 长  高永会人民陪审员  姚永志人民陪审员  仇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彦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