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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19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1973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福鼎市速必达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李蓉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福鼎市速必达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李蓉,何学明,何梅玲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1973号之一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1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58823508。法定代表人:陈忠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菊,女,1983年8月2日生,土家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女,198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福鼎市速必达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富春楼C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66860883B。法定代表人:何学明。被告:李蓉,女,197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何学明,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何梅玲,女,汉族,1977年12月16日生,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福鼎市速必达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李蓉、何学明、何梅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以被告将欠缴租金补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将欠缴租金补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鼎市速必达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李蓉、何学明、何梅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4元,保全费1756元,合计4260元,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