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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立田、杨学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田,杨学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03号申请执行人:孙立田,男,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被执行人:杨学瑞,男,1987年11月6日生,回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孙立田诉杨学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孙立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学瑞名下的银行存款X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学瑞在工行山东省德州庆云支行账户(账号:XXXX)存款XX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