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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20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善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郑善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刑初2028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诉讼代理人罗承菊,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善金,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59号山东金融超市8层。负责人赵淑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善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善金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经济损失3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郑善金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的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撤回对被告人郑善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孙世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