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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新国、张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新国,张豹,刘文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3民初3459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0614978—Ⅹ。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路**号。委托代理人秦永盼,男,原告工作人员,住成武县。被告张新国,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张豹,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刘文芝,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新国、张豹、刘文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永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新国、张豹、刘文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5月30日被告张新国从原告处借款90000元用于经营超市,到期日为2016年5月14日,被告张豹、刘文芝为其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张新国仍结欠本金90000元及利息未予偿还,被告张豹、刘文芝亦不愿承担担保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张新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被告张豹、刘文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张新国未答辩。被告张豹未答辩。被告刘文芝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国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九女)个借字(2014)年第353号,被告张新国向原告借款用于经营超市。借款方式为在借款金额90000元额度内,期限2014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15%确定,每笔借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期内不变。还款方法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付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被告刘文芝、张豹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张新国自2014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内与原告办理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135000元的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5年5月30日,被告张新国依据上述合同向原告借款90000元,到期日为2016年5月14日,利率为月息9.1375‰。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新国结算利息至2016年4月20日,仍结欠借款本金88000元及剩余利息未予偿还,被告张豹、刘文芝亦未承担担保责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记录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被告签订的借款及保证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张新国作为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应负违约责任,清偿人民币88000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并按照合同约定从违约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付30%的罚息。被告张豹、刘文芝作为该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二被告应承担担保的法律责任,故原告的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张新国偿还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8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月息9.1375‰从2016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张豹、刘文芝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张豹、刘文芝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新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火文胜代理审判员  卞 伟人民陪审员  杨永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