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行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何荣智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荣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初217号原告何荣智,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科,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延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荷花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仁刚,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忠林,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华林、侯霈玥,均系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荣智诉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对本案审判长及人民陪审员申请回避,本院口头驳回原告的回避申请后,原告申请复议,并以应向其出具书面驳回回避决定为由拒绝回答法庭的调查询问,致使庭审无法进行。经本院反复多次向原告释明法律后果后,原告仍不配合法庭的审理工作,视为其拒绝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和裁判,无异于自动退庭,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荣智负担。审 判 长 明 霞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人民陪审员 牛泉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志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