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史丹利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史丹利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赛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121号原告翁牛特旗史丹利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系公司经理。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被告赛某,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被告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邮寄送达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呼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钦 来自